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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国家环保产业园部分优惠政策
第一条
经认定的环保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,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,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,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%。企业环保高新技术成果、专利、专有技术的转让,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,免收营业税和所得税。
第二条
进入孵化基地(苏州国家环保产业园科研技术中心)的环保科技型企业,从第一年销售开始三年内其企业所得税、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所得税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支列收返还。孵化期原则上为三年。
第三条
进入孵化基地毕业,并在高新区内择址发展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财政支持。企业所得税重新享受“二免三减半”的优惠。由财政按规定列支列收返还,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分,通过财政渠道第一年返还80%,第二年返还50%,第三年返还20%。
苏州高新区部分税收政策
项 目
税 率
适用范围(包括高新区特别优惠)或计算方法
企
业
所
得
税
所得税率
15%
在苏州高新区投资新办的各类生产性企业
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
免征
进高新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(外企)
自获利年度起3-5年内
减半免税
从事能源、交通、基础建设项目经营期15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期5年内免征;第6-10年减半征收。
优惠期满后
享受减按10%的优惠
高新技术企业(2免3减半后,第6-8年内)
营业税
3-5%
提供应税劳务,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*税率
增值税
17%
个人所得税
5%-45%
高新区中国公民月薪1000元起征,外国公民4000元起征,超过起征点部分*税率速算扣除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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